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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打印遗嘱需谨慎 签字摁手印也不够!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7日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和电脑的广泛普及,经电脑打印的遗嘱形态渐渐增多。即遗嘱的正文由电脑打印,落款签上立遗嘱人的名字,再摁上手印。然而,这样的一份遗嘱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吗?


近日,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定此份打印遗嘱无效。这一裁判结果,再次提示大家:打印遗嘱风险大,遗嘱还应书写为宜。

离婚后叔叔收养侄子为子 患病后由侄女照顾
被继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两姐弟的叔叔。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字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2009-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随着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莫民甲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

继承惹纠纷: 侄女手中的“打印”遗嘱 
V.S 侄子诉求的依法继承
处理好了叔叔的后事,莫美乙、莫志丙双方却在继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焦点即在于侄女手中的一份打印遗嘱。继承开始后,侄女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打印遗嘱,说是自己在照顾叔叔期间,叔叔留下的,叔叔希望百年之后其名下遗产按遗嘱记叙的内容分配,叔叔还在遗嘱上签名并摁有手印,且有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她认为继承应该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


而养子莫志丙则表示,其从未听养父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并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最终,姐弟两协商不下,莫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



证人举证:到场时遗嘱已经形成 并未见证确立过程
莫美乙称,叔叔的遗嘱是在蒋某、廖某两位的见证下确立的,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妻子廖某与莫美乙是工友关系,丈夫蒋某也是通过工友关系认识莫美乙的,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

法院判定:此份打印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Tips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法官介绍,遗嘱是自然人处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


而打印遗嘱是一种由电脑文档经打印机而成的纸质文件,在撰写遗嘱电脑文档过程中,如若非立遗嘱人亲自操作,则会导致遗嘱有可能出现删改、编造等损害立遗嘱人权利的情形,所以在证明打印遗嘱效力时,需要附加更多能证明“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的证据,才能证明打印遗嘱的效力是否合法。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当前,我国《继承法》尚未对打印遗嘱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中的打印遗嘱因缺失齐备的合法要件均无法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因此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在立遗嘱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遗嘱效力被否定,而引发家庭成员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纠葛。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