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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保险公司免责?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3日
案情介绍
张燕为在保险公司为父亲张林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500000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后张林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林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确定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张燕及家属至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超标,按规定应视为机动车,以张林无证驾驶机动车为免责事由拒赔。张燕及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张燕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评析
经过作者研读大量案例,整理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一、从社会一般人认知来看,被保险人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时无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件,一般不会认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三轮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实践中被保险人也无法对案涉车辆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不能将此类电动车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处理,否则有违公平。同时,让被保险人承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同等风险,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二、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存在误导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情形,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信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在销售或客服环节存在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或承诺。
三、根据保险合同及适用条款等书面内容,保险合同中未对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作出明确约定,甚至在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给出明确的定义,有的甚至对机动车做出与交管部门并不一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四、严格区分交通管理领域与保险民事赔偿领域不同。
虽然在有些案件中,公安机关或鉴定部门最终认定超标两轮或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进而认定其系无证驾驶,但这仅是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电动三轮车所作技术认定这种认定仅是交通管理范畴的认定,与民事赔偿领域无关
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释明免责条款的内容。
六、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对“意外”的通常理解,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赔偿。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或其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一定要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