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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一方付首付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计算补偿款?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8日

王先生于2014年支付首付在上海买房,2015年与和张小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还贷款,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起诉离婚,对于房屋分割时如何补偿女方,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具体该如何计算呢?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x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为增强可操作性,在这个公式中,并未考虑一方婚前购房在结婚以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单独计算并归购房人个人。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一般标准,不能生搬硬套,实践中也不是完全按照公式来计算,仅作为一个参考。应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照顾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判定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