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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后取得的宅基地相关权益在离婚时能否分割?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8日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村村民,在80年代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200余平方米的房屋。王某与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王。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张某、王某父母。2018年,该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王某和张某也闹离婚。张某主张在离婚时分得相关拆迁利益,为此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涉及农村宅基地利益的案件,该拆基地使用权证书权利人为四人,因此该宅基地的财产利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张某起诉离婚并分割该宅基地房屋利益,因为该宅基使用权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而其他家庭成员又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追加到离婚诉讼中,因此法院只会处理离婚,不会对该宅基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解决分割问题。
女方想要解决宅基地房屋分割问题,需要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再行提出分家析产诉讼。来分割拆迁利益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3、在分家析产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权利人、房屋建造者、房屋翻建维修者以及当地实际动迁政策予以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