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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8日
在我国,离婚的理由必须是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地步,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离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并未将“配偶一方无生育能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司法实践中,连续两次或三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而判决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