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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承诉讼中能否一并处理继承和析产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1日
  1. 案例例简介:胡小姐父亲生前有一套房屋,是胡小姐父母结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父亲名下,胡小姐父亲于2016年8月去世,去世后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房屋一直由胡小姐和母亲居住,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胡小姐母亲,胡小姐、胡小姐大姐、胡小姐二姐、胡小姐哥哥。房屋为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其母亲自己的份额加继承的份额总数为60%,其他四个子女各继承10%,胡小姐母亲想把该套房屋留给胡小姐,自己的份额全部放弃给胡小姐,胡小姐想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解决问题,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胡小姐一人所有,补偿其他兄弟姐妹房屋价款各10%,法院应该支持胡小姐的主张吗 ?
  2. 法律解析:依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应先析产后继承,但在具体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继承和析产分属不同案由,本案应告知权利主张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直接析产继承。请问,哪种意见正确《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来信提到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