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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租人和同住人,权利有什么不同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在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指在承租房屋居住过一年以上,户口在承租房内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享有权利是不同的,主要有: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可以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4、有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屋,但是没有居住过一年以上,只要动迁组在动迁的时候确实考虑到他的人口因素,也可以主张适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