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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4日
    关于公房在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一般要求他处无房。对他处无房,法律上应该做如何理解呢?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有房,就是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还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和享受过动迁利益,而不包括商品房。因此,如果承租人或 动迁组以他处有商品房为由拒绝支付同住人征收补偿利益的,同住人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