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私房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私房是相对于公房而言的,是公民拥有产权的房屋。私房与宅基地房屋不同,私房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而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上海旧改进程中,私房被征收的情况也很多。那么私房被征收,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如何分配呢?

一.谁可以分得私房征收补偿利益?
2020年4月,上海高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称“新政”),新政改变了私房征收被安置人的范围,因此我们以2020年4月作为时间节点,探讨私房征收中可以享有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人范围。

1.2020年4月新政前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有:产权人、实际居住人、被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私房的被征收人是房屋产权人,因此房屋产权人是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当然主体。《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由此可见,非产权人的房屋使用人同时可以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同时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口,无论是否是产权人,也无论其是否实际居住,也可以参与分配征收利益的分配。
因此,2020年4月新政前,可以分得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人有房屋产权人、实际使用人、被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

2.2020年4月新政后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有:产权人、被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
2020年4月,上海高院发布了其在2019年11月份召开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上海高院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新政几乎推翻了之前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安置人的地位,出现了“产权平移”这一口径,即私房征收,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托底的,所有的征收利益归产权人,不再考虑是否实际居住。因此,2020年4月新政后,可以分得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人有房屋产权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口。

二、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如何分配?
新政的出台导致可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影响到了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式,因此同样以2020年4月作为时间节点来介绍。
1.2020年4月前
新政出台前,法院在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会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在判决时个案之间的分配也会存在差异。主要的口径为:
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应由产权人获得。若产权人在房屋被征收前去世,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则作为产权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应由被确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员获得。
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按期搬迁奖等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产权人和应被安置的实际居住使用人享有。
首日生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按期签约奖、百分比奖、祝福奖应由享有签约权的被征收人共享。

2.2020年4月后
新政认为如果没有居住困难人口,那么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全部归产权人所有。这对于产权人而言是利好消息,但对于非产权的实际居住人而言可能就无法参与征收利益的分配。但是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上海各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审判口径,新政并未完全适用在私房征收利益分配的案件中,后文将对此详细解读。

三、新政出台后,法院对于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的判决口径是否发生变化?
上海高院的口径变化产生于2019年11月会议,而其正式将会议纪要发送给各级法院的时间为2020年4月,因此笔者选择2020年4月30日后的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各法院的判决口径是否因为新政发生改变。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1)案号:(2020)沪0110民初3163号
判决时间:2020年06月11日
判决结果:系争房屋系私房,在原权利人死亡后发生继承,继承人享有面积安置补偿的继承权益。此外,本户动迁确认了除继承人外的xxx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在折算房屋补偿金额及居住困难户保障建筑面积的金额后,系争房屋动迁最终采纳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计算方式,该二人应享有相应的居住保障利益。有关安置奖励、补贴等应对此节予以考虑居住情况。
(2)案号:(2020)沪0110民初4407号
判决时间:2020年09月21日
判决结果:被征收的系争房屋性质为私房,私房的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因卢筛成曾对系争房屋进行过翻建,故卢筛成应予以多分。卢筛成、卢立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并与父母共同生活,房屋维护亦由卢筛成、卢立名进行,故房屋征收补偿款应予以多分。
(3)案号:(2020)沪0110民初7840号
判决时间:2020年09月28日
判决结果:被拆迁房屋为私房,权利人已过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该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性质、来源、居住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款的实际组成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各方应得的动迁利益。
评析:从杨浦区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判决口径并没有因为新政而产生变化,仍然需要考虑实际居住的非产权人的利益。

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1)案号:(2020)沪0101民初2165号
判决时间:2020.11.16
判决结果: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私房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产权人所有,因虞阿凤、冯于新已于房屋征收前死亡,其所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利益应由其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享有。本次被征收的为老私房,可适当照顾不符合安置对象的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保障利益。
(2)案号:(2019)沪0101民初25645号
判决时间:2020年08月12日
判决结果:涉案房屋为私有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曹现正。其及妻子徐正香死亡后,各继承人均未表示过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故涉案房屋应属继承人三人共同共有。私房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原则,被安置人一般限于房屋产权人。考虑到曹殿臣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管理并在征收中予以腾退等因素,可就其征收补偿利益适当予以多分。
(3)案号:(2020)沪0101民初9007号
判决时间:2020年09月21日
判决结果:涉案房屋为私有房屋。在私有房屋征收中,被安置人一般为房屋产权人,在征收利益的具体分配上还应考虑对房屋贡献、实际居住等因素。原告左成与被告蒋秀珍、左翠芬、左翠萍、左晓峰、左根娣均为产权人,有权分得涉案房屋征收利益,石宇羚不是涉案房屋产权人,也未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无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评析:黄浦法院基本采用了新政,只对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但是在个案中也存在考虑实际居住人利益的情形。

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1)案号:(2020)沪0106民初2581号
判决时间:2020年05月06日
判决结果: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使用人为田学贵,田学贵、刘恒芳夫妇先后去世,故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为田学贵、刘恒芳的遗产,应归两人的继承人所有。被告主张应首先安置实际居住人田凤兰,所有奖励补贴归田凤兰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案号:(2020)沪0106民初1385号
判决时间:2020年05月15日
判决结果:本案系争房屋为私房,本案当事人均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系争房屋原系徐鼎泰、周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继承析产,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归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系争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非继承人的,无权因户籍或实际居住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的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评析:静安法院严格按照上海高院的新政,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只有产权人享有。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案号:(2020)沪02民终4361号
判决时间:2020年7月31日
判决结果:征收补偿利益中的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以外的征收补偿利益则应优先保障居住安置的需求。XXX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以适当多分。
(2)案号:(2020)沪02民终3291号
判决时间:2020年8月25日
系争房屋系私房,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土地使用者登记在徐莲珍和徐红莲名下,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徐莲珍和徐红莲可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主体。因徐莲珍已于2009年死亡,且其生前未立遗嘱,其所有的系争房屋一半产权应由其继承人顾莉萍、严秀珍、顾士平三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由该四共有产权人按产权份额各自取得。非共有产权人的居住困难人口仅可分配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补偿款,被征收人无需安置被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
评析:二中院内部并未对是否适用新政形成统一的口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20)沪02民终3291号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严格保护了产权人的权益。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民终758号
判决时间:2020年04月29日
判决结果:居住困难的托底保障款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的部分,应当归属居住困难人员所有,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仍应归属产权人所有。房屋价值补贴款应由詹铁成、王开凤各半所有,所得各类奖励费中,因王开凤并未履行签约义务,故签约奖和签约鼓励奖由詹铁成所有,其余奖励款项由詹铁成、王开凤各半所有。
评析:2020年一中院包括其下辖区内私房征收的案件数量不多,主城区内旧改大区也集中在二中院下辖,因此一中院的个案不具有代表性。
综上,从2020年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上海各法院对于新政的运用还未形成统一的口径,使得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的案件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四、私房征收疑难问题
1.居住困难托底人口如何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新政认为,除了产权人外,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的实际使用人,也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的人是享受“托底保障”的人,即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口,那么如何认定居住困难呢?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对“居住困难户”进行了界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房屋被征收时可以申请。
居住困难户需要满足两个标准:
(1)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2)人头钱>砖头钱
人头钱=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
砖头钱=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补贴
保障补贴=人头钱-砖头钱,因此只有保障补贴大于0时,即人头钱大于砖头钱时,该户才能满足居住困难户,进而才可以认定居住困难人口。
对于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在征收中可以获得哪里利益,法律和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居住困难人口增加的保障补贴是由居住困难人口享有,其他补偿一般由法院酌定,新政也没有明确规定居住困难人口除此之外可以享有其他补偿。

2.非产权人翻建房屋,翻建人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对于房屋翻建部分,征收时征收部门会审核翻建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来确定翻建部分房屋的性质,进而来决定翻建部分应如何补偿。
如果翻建部分手续齐全,则认定为合法面积予以补偿。翻建部分的补偿体现在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因此翻建人可以适当多分房屋价值补偿款。按新政规定,该部分补偿应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司法实践对此并未形成定论。
如果翻建部分无合法审批手续,则翻建部分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考虑到历史因素,征收补偿时可能给予违法建筑一定补偿。对违法建筑的权利,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出资建造、占有使用等情况予以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改扩建方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前提是已经被列为征收补偿的被安置人。如果改扩建方并非被安置人,则只能依据与被安置人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如租赁等)提出主张,不能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提出主张。

3.私有房屋的部分产权人在房屋征收时已经死亡,部分继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的继承人主张其未能取得足额补偿,应如何处理?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很多情况系由家庭代表而非全体征收被安置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嗣后有的被安置人认为其未参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且未取得足额补偿,遂引发纠纷。
此类纠纷系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宜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应为行政协议案件,在行政诉讼中予以解决。在先行解决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情况下,再处理内部分割问题。
若被安置人对部分产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异议的,民事审判应依法予以处理。

4.有的被征收私有房屋因历史原因仅有临时土地证,征收单位与被安置人代表签订补偿协议,没有明确被安置人范围,临时土地证记载的人员能否据此主张是被安置人?
虽然临时土地证并非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凭证,但可表明持证人使用该土地曾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基于城市房屋房地合一的原则,一般可采信临时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主体。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临时土地证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除外。

5. 严格按照新政,非产权人的实际居住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新政认为,非产权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但是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因此,非产权人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但是如果产权人选择房屋安置,非产权人的房屋使用人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继续居住。

综上所述,上海高院出台的新政使得私房征收利益的分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产权人而言是利好消息,但对于非产权的实际居住人而言可能就会丧失征收利益的分配权,只能主张安置房的居住权。且上海各法院对于新政的运用还未形成统一的口径,因此私房征收共有分割案件中如何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还有待观察各法院的审判口径的变化,还需要在个案中分析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