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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作者:姚艳艳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由同住人协商重新确定新的承租人。如果同住人协商无法协商一致,则由物业指定新的承租人。
法律依据:
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一条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2、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